建材之风讯:关于现场材料检验的规范性要求有哪些?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领域原材料试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杜绝“只对来样负责”,不对“工程质量负责”的不规范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并共同送至试验室,见证人员及取样人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防水材料、水泥和现场制作的砼、砂浆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其它建筑材料也可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北省境内从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各级检测中心试验室、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对外服务的工程试验室,为工程质量检验提供数据的试验室,以及各建设、监理单位。
2、见证人资格
见证人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设施工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3、见证取样程序
①建设单位到质监站办理质监手续同时,向质监站递交书面授权书,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每单位工程见证人不少于2人。书面委托书同时递交给该工程试验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以便于有关单位检查有关资料时核对。
②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必须有见证单位见证人在旁见证。见证人有责任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试验单位。也可由见证人、取样人将取好的试样,用送样工具装好加封,再由取(送)人员将试样送至试验单位。
③各试验室在接受试验任务时,应由施工企业填写试验委托单并在委托签字(见附件二)。
④各试验室应在试验报告单备注中,注明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姓名。如有试验结果不合格情况,首先通知工程建设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作好通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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