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之风讯:让审计无语,签证管理大全,如何2000变六万
写清楚必须详细记录现场信息办理签证,首先要看明白合同,现在很多签证就是这种情况,现场是认可了,但是拿到审计的时候,一看合同,都包含在合同单价以内,签再多也是白签,这是很重要的,看明白合同以后,在文字叙述上就要有意识的规避合同条款,这一点很重要,字里行间不能留下让审计方钻的空隙,还有一点,要明白工程的每一道工序,举一个我前段时间的例子,前期公司技术人员办理了一个越冬维护的签证,是基础做完以后,用图覆盖,来年在挖起来,就这样一个签证,差点没把人给气死,就签了一个回填土,一个挖土两项,也没写明白挖的是什么土。
最后是重新办理签证,费了不少劲,就这一份签证我们来分析,首先,回填土,你要写明白是回填还是取土回填,如果是取土回填,那么就有运距,土的运输方式,回填方式,是人工回填还是机械回填,来年挖土,因为是在北方,挖的时候应该是冻土,这一点很重要,开挖方式,因为里面有基础构件,机械无法操作,应该是人工挖冻土,人工挖冻土的话就存在人工倒运土方到坑边的问题,还有冻土外运的问题,这以来以往原签证只算了不到两千块钱(挖土和回填土是860方),经过重新办理签证,最终结算值是六万多块钱。大家想一想,同样的工程,同样的工程量,因为文字间表述的原因有多大差距。
一、涉及费用签证的填写要有利于计价,方便结算。不同计价模式下填列的内容要注意:如果有签证结算协议,填列内容要与协议约定计价口径一致;如无签证协议,按原合同计价条款或参考原协议计价方式计价。再有,签证的方式要尽量围绕计价依据(如定额)的计算规则办理。
二、各种合同类型签证内容。可调价格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固定单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同至少要签到量、价、费;成本加酬金合同同至少要签到工、料(材料规格要注明)、机(机械台班配合人工问题)、费。如能附图的尽量附图。另外签证中还要注明列入税前造价或税后造价。
同时要注意以下填写内容优先次序:
1、能够直接签总价的最好不要签单价;
2、能够直接签单价的最好不要签工程量;
3、能够直接签结果(包括直接签工程量)的最好不要签事实;
4、能够签文字形式的最好不要附图。
三、需要填列的内容。主要有:何时、何地、何因;工作内容;组织设计(人工、机械);
工程量(有数量和计算式,必要时附图);
有无甲供材料。签证的描述要求客观,准确,隐蔽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标明被隐蔽部位、项目和工艺、质量完成情况,如果被隐蔽部位工程量在图纸上不确定,还要标明几何尺寸,并附上简图。
施工以外的现场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签证发生后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处理,审核应严格执行国家定额及相关规定。
签证单要分日期或编号分别列入结算。
非一事一签的签证或图纸会审纪要,
一张资料中涉及到多个事项,在编制此单结算时,还要注明“第x条”,以便清楚。
低价中标后必须注意勤签证;
当发生诸如合同变更、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合同约定前后矛盾、对方违约等情况时,需要及时办理费用签证、工期签证或者费用+工期签证。
四、如何对待甲方拒签。
乙方所填写的签证内容应使不在现场的人员通过看签证单也能知道具体事件发生的内容,最好使其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不会给别人造成模糊概念。
在编制签证之前,首先要熟悉合同的有关约定,针对重点问题展开签证理由。
同时,应当站在对方的角度来考虑陈述理由和罗列签证内容,这样既容易获得签证,又使签证人感觉不用承担风险,只有这样,对方才会容易接受并签证,否则,对方会不愿意接受而拒签。
如果遇到对方有意不讲道理地拒签,实践中可以采用收发文的形式送达甲方(叫一般工作人员去办理)。
不需要逼迫甲方在签证单上签字,只需要在收发文本上签字,这样就可以证明甲方已经收到我方的发文,
如果甲方不在签证单上签字,但超过法定时间,签证自动生效。
一、签证与索赔的特征及关系。
签证是合同履行中,双方对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实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主要特征有:
1、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方提出签证要约,另方给予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其法律后果是确认事实或者变更合同;
2、是主张权利的凭据。承包人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对方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否则索赔无据。
3、是常规行为。
承包人欲实现盈利必须坚持“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策略,开工迟延、设计变更、工程价款调整等事实经常发生,签证亦应及时进行。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等要求。主要特征有:
1、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
承包人索赔旨在要求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
发包人反索赔旨在否认索赔或要求赔偿损失;
2、是单方法律行为。
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时,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
3、必须依赖证据行为。
索赔是向对方主张权利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提出索赔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
签证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双方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
签证是确认或变更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奠定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行为,靠签证单等证据支持。
签证贯串合同始终,是“面”上工作,故要勤签证;
索赔是发生争议时行使权利行为,是“点”上工作,故要精索赔。
二、应当签证的常见情形。
从签证目的出发,合同履行之中所有发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或损失发生的事实均应当签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开工延期的签证。
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施工图纸、技术资料迟延导致开工延期,承包人应当及时提请签证。
2、工期延误的签证。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包括: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价款调整的签证。
可导致工程价款增加的情形包括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固定价可调条件成就等。
4、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
包括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因发包人原因停建、缓建和返工;
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协助;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等造成窝工停工的情形。
5、工程量确认的签证。
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款是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故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确认工程量意味着确认价款,对结算价款和解决争议无不有益。
三、常见的索赔与反索赔事件。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和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当提出索赔。
换言之,所有造成工期延长、价款增加和赔偿损失的情形均属于索赔事件,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索赔。索赔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包括预付款、进度款)、技术资料导致开工迟延、工期延长和停工窝工损失。
2、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或重新检查导致工期延长和停工窝工损失。
4、发包人不合理干预施工或其直接指定的分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
5、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款增加或工期延长;
6、发包人迟延竣工验收、迟延结算、提前使用工程导致费用增加;
7、发包人要求赶工造成施工成本增加;
8、发现地下障碍物、水流或文物等造成工期延误和施工损失;
9、恶劣自然条件或地质条件下施工导致工期延误;
10、工程师指令迟延或错误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11、非正常停水、停电和交通中断造成施工延误;
12、社会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施工中断;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反索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需要无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2、承包人延误工期造成发包人多支付监理费、贷款利息、租赁费、对第三人违约金和购房人损失;
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4、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承包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拒绝修复或保修期内拒绝保修,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6、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未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7、承包人不按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擅自变更设计造成工程不符合约定;
8、承包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设备造成质量缺陷;
五、签证与索赔的具体操作。
1、认识充分,手段灵活。
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
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与国际严重脱轨,故应当高度重视。
签证要及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签字权人提出。
签证内容要明确具体,不应模棱两可。
书面签证包括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信函、月形象进度表、质量评定表等内容,要由专人长期保存签证凭证,切勿遗失。
应当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加强专业的和有针对性的签证和索赔管理。
明确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项目经理的量化管理责任,杜绝该签未签、该赔不赔的情况。友好协商和谋求调解是签证与索赔成功的有效方法,要认真总结实战经验并灵活现代公关技巧,聘请专业律师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论证索赔和出谋划策更能事半功倍。
2、充分利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19条。
提出签证未必都能得到对方承诺,承包人如何固定证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该解释明确了工程量签证载体和签证未获成功情况下如何确认工程量的问题。如果能将该解释举一反三,则为解决其他签证未获成功如何补救提供了思路:承包人应当设法通过会议纪要、来往函件、人证书证、视听资料、监理证明或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固定证据,为索赔奠定基础。
3、充分利用“逾期视为认可”条款。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确立了“逾期视为认可”原则,无疑赐给承包人一把尚方宝剑,可以有力遏制了发包人迟延结算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诸多条款采用该原则,比如通用条款25.2条:“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第11、13、17、23、31、32、36条均有此类规定。如果采用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承包人只要能够证实向发包人发出签证通知或者提供资料,即可利用“预期视为认可”原则。
4、索赔及时、证据充分。
当事人应当注意签证与索赔的期限和程序,做到边施工、边取证、边索赔。如《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36.1条规定: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日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6.2规定: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证据。索赔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签证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发包人和工程师指令、双方函件、会议纪要等。索赔报告内容有:索赔理由、损失数额或顺延工期天数等内容。
5、充分准备、知己知彼。
索赔之前,要全面搜集与索赔相关的证据与法规,认真分析索赔理由和制作索赔报告。谈判之前必须思考以下问题:发生索赔事件是何方责任,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索赔证据、法律法规和合同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承包人是否采取措施减损措施?索赔数额计算方式是否客观合理?只有给出富有说服力的答案,方能游刃有余、进退自如地沉着应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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